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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5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4年11月 20日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资金用途及延期的议案》,同意调减原募投项目“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并结项,将原募投项目的节余资金合计15,152.78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及其他超募资金9,887.02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新募投项目“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不足部分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资金用途及延期的公告》。
由于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杭州银行)近日在杭州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以上金额为截至 2024年12月17日的账户余额 ,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拟将募投项目之一“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7,022.1548 万元(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资金专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投入新项目“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463000000791395,截至 2024 年12月 17日,专户余额为 3,022.15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3年 7月25日,期限36个月;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4年7月9日,期限3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闽、朱仙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11月15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号为:10463000000791395,简称“原三方监管协议”)同步失效,本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确认: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张该份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权利。甲、乙、丙三方确认未因原三方监管协议的解除而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拟将募投项目之一“年产3亿件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8,689.9543万元(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资金专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投入新项目“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33201040026325,截至2024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7,689.954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22年 3月24日,期限3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闽、朱仙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11月15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号为:19033201040026325,简称“原三方监管协议”)同步失效,本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确认: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张该份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权利。甲、乙、丙三方确认未因原三方监管协议的解除而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拟将原募投项目 “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超募资金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资金专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投入新项目“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18771108,截至2024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闽、朱仙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11月15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号为:3301040160018771108,简称“原三方监管协议”)同步失效,本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确认: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张该份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权利。甲、乙、丙三方确认未因原三方监管协议的解除而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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